《特種設備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準則》解讀三
[標準原文]4.2 鍋爐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繼續使用的,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。
a) 定期檢驗的檢驗結論為“不符合要求”。
b) 熱工儀表失效或控制電(氣)源中斷,導致無法監視、調整主要運行參數。
c) 安全閥(爆破片裝置)缺失或失效。
d) 系統報警裝置缺失或失效。
e) 聯鎖保護裝置缺失或失效。
f) 熄火保護裝置缺失或失效。
g) 電站鍋爐主要汽水管道泄漏或鍋爐范圍內管道破裂。
[標準釋義]本條款是對在用鍋爐重大事故隱患的具體判定要求。按《鍋爐安全技術規程》的要求對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辦法》第二十五條中“經檢驗、檢測不合格”進行了標準化定義。按《鍋爐安全技術規程》的要求對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辦法》第二十五條中“(三)特種設備安全附件、安全保護裝置缺失或者失靈,繼續使用的;(五)特種設備超過規定參數、使用范圍使用的”進一步細化。同時根據事故后果增加了電站鍋爐的特殊情況。
[標準原文]4.3 壓力容器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繼續使用的,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。
a) 定期檢驗的檢驗結論為“不符合要求”。
b) 固定式壓力容器改做移動式壓力容器使用。
c) 固定式壓力容器、移動式壓力容器的安全閥、爆破片裝置、緊急切斷裝置缺失或失效。
d) 快開門式壓力容器的快開安全保護聯鎖裝置缺失或失效。
e) 氧艙的接地裝置缺失或失效。
f) 氧艙安全保護連鎖裝置(連鎖功能)失效。
[標準釋義]本條款是對在用壓力容器重大事故隱患的具體判定要求。按《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》的要求對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辦法》第二十五條中“經檢驗、檢測不合格”進行了標準化定義。將“固定式壓力容器改做移動式壓力容器使用”作為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辦法》第二十五條中“(五)特種設備超過規定參數、使用范圍使用的”的情況。按《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》《氧艙安全技術監察規程》的要求對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辦法》第二十五條中“(三)特種設備安全附件、安全保護裝置缺失或者失靈,繼續使用的”進一步細化。
[標準原文]4.4 壓力管道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繼續使用的,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。
a) 定期檢驗的檢驗結論為“不符合要求”或“不允許使用”。
b) 安全閥、爆破片裝置、緊急切斷裝置缺失或失效。
[標準釋義]本條款是對在用壓力管道重大事故隱患的具體判定要求。按《壓力管道定期檢驗規則—長輸管道》《壓力管道定期檢驗規則—公用管道》《壓力管道定期檢驗規則—工業管道》的要求對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辦法》第二十五條中“經檢驗、檢測不合格”進行了標準化定義。對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辦法》第二十五條中“(三)特種設備安全附件、安全保護裝置缺失或者失靈,繼續使用的”進一步細化。